高雄市立中正高中家長志工隊組織辦法
中華民國109年09月25日經中正高中家長志工大會通過
第一章:總則
第一條: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:本志工組織定名為『高雄市立中正高中志工隊』(以下簡稱本隊)。
第三條:本隊以促使學生家長及社區民眾利用空暇參與學生教育行動,協助學校推動校務,並促進學校與社區良好互動為宗旨。
第四條:本隊必須接受學校與家長會指揮、管理及監督,隸屬於「高雄市立中正高中家長會」,隊址設在中正高中學務處,由中正高中學務處訓育組負責
行政聯繫及相關業務。
第五條:凡本校退休校職員工、學生家長、社區民眾,具有服務熱忱者皆可主動報名,凡經學校核准之隊員,由家長會採一年一聘的方式(聘期為每年10月
至隔年7月),期滿後經雙方同意可續聘。報名錄取後,由本校學務處訓育組編組為隊員,分配到各組服務執勤。新進志工須完成基礎訓練課程及
特殊訓練課程,由學校發給志工服務證。
第六條:本隊設置團長一人由學務主任擔任,綜理志工隊各項業務;置副團長一人由訓育組長擔任;另置榮譽隊長及顧問若干人。
第七條:本隊依任務需要設置各組,隊員可以重複跨組參加,各組置分隊長一人(至少擔任本 校三年以上志工經歷)由組員互選,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各組志工人數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,且各組志工不滿五人時,得和其他相關組合併,其合併與否由學校決定。
分組如下:
一、交通導護組(學務處):負責上下學導護值勤,協助學生上學及放學時的交通安全事宜。
二、健護醫療組(健康中心):協助本校健康中心辦理學生健檢、防疫、意外傷害處理等工作。
三、圖書管理組(圖書館):辦理師生借還書、整架歸位、舊書修補及相關事宜。
四、輔導愛心組(輔導室):協助學生安置輔導、愛心制服整理、資料發放等事宜。
五、環境園藝組(總務處):協助學校及週邊環境打掃、校園植栽養護及綠美化工作。
六、資料印刷組(教務處):協助學校資料整理、印製、發放等事宜。
第八條:志工隊每學年9月底前召開一次隊員大會,由團長召集之;並邀請家長會長、校長、各處室主任或組長列席,進行工作協調與心得分享。新舊任分
隊長於會員大會辦理交接。
第九條:本隊隊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校方或幹部會議之決議停權或除名:
一、違反隸屬單位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。
二、違反組織章程及各項決議者。
三、其個人行為妨害隸屬單位及本隊名譽者。
四、連續一個月未參與服務工作者。
第十條:本隊各項會議應有記錄備查,作為隊務運作之依據,內容包括:會議名稱、日期、 時間、地點、討論事項、決議、出席人員簽到表及相關附件
等,並由團長指定專人整理歸檔列入移交。
第十一條:志工服務應遵守如下規定
學校辦理重大活動,志工隊員應秉持「優先支援」精神配合服務。不遲到,不早退,無法出勤時,應先請假並安排代理人,並告知自己所屬之分
隊長或副團長。服務前應先簽到,並參閱工作指派,服務後填寫服務紀錄並簽退。服務時應穿著志工背心並佩帶志工服務證。支援學校相關活
動,應尊重需求單位,不喧賓奪主,並配合完成任務。服勤時,謹守崗位,態度和藹,儀表端莊,不喧嘩聊天或高聲談笑,不讓個人事務影響服
務。促進團隊合作,調和群己關係,不搞小團體,不黨同伐異,不惹是生非。確實依自己真正值勤時間提供服務,共同維護志工隊主動、真誠、
互信的形象。不宣揚個人的功績,對學校不瞭解的事情不做背後批評及任何承諾。對外不得擅自以本校志工隊之名義,經營私人事務或參與其他
組織活動。
十一、志工隊屬義務服務性質,工作為無給職,不得任意要求酬勞回饋。
十二、值勤期間如發生衝突或突發事件時,請向分隊長、副團長逐級反應,並由上述幹部通知學校隸屬單位,以便協助處理或督導。
十三、為求隊員之間和諧永續的相處,本志工隊拒謀私利,嚴禁政治、宗教、商業行為介入,例如:借貸、傳教、直銷、販售物品、招攬互助
會、招攬非志工服務之項目等。
十四、若不能繼續服務時,應繳回志工服務證、及與公務有關非消耗品之物件,由各組自行收回,並繳回學校相關處室。如想回隊時,必須提出
申請並經同意後復職。
十五、違反上述志工守則,經勸告無效者,得停止其服務;如損害民眾權益或影響團隊 聲譽,其情節重大並查證屬實者,得取消其志工資格。
十六、如有未盡事宜,請遵守志工倫理守則執行。
第十二條:志工隊員皆為無給職,為肯定志工之貢獻,服勤期間志工本人享有福利如下
一、志工本人享有本校圖書借用。
二、推薦熱心志工參與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舉辦之相關訓練課程。
三、熱心服務、表現優良志工由本校向政府機關或有關機關推薦報獎。
四、志工本人服務年資每滿1年,由學校核定後公開表揚並頒發感謝狀。
五、校慶表揚在本校服務屆滿10年、20年、30年資深優良志工。
第十三條:餐敘聯誼活動
一、為感謝志工之辛勞並增進全體志工之情誼,志工隊每學期舉辦一次餐敘聯誼活動,活動內容、形式不拘,但以撙節經費為原則。
二、志工隊員可參與本隊或學校、家長會與有關單位所舉辦之各種聯誼及活動;若一學期服務未達16小時或中途退出者,則不得享有此權利。
第十四條:保險
為維護本校志工權益,每年度統由市府代辦志工保險,其保險內容及額度比照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年度志工保險內容,保險所需經費由本校家會
會相關經費支應。
第十五條:志工請假規定如下
一、無法於排定時間值勤者,應事先自行協調調班,並以電話或書面向分隊長請假,無法順利調班時請向分隊長尋求支援另覓代班人員。
二、當日排定時間值勤者,未事先請假者,視為缺班。
三、缺班五次以上含無法履行志工責任者,經副團長瞭解懇談後,辦理離隊交回志工識別證,其當年年資不累計。
第十六條:時數計算
依各分隊長編排之執勤表按時簽到(退),俾由校方各處室隨時稽核,並利續執勤時數累計於志工服務證。期末時由分隊長先行統計組員服務時
數,並將執勤表送交訓育組長彙整佐證再交由各處室核發相關服務時數。
第十七條:本隊所需經費由家長會每學年編列志工隊活動經費補助,新台幣一萬元整。其他經費來源為社會熱心人士、家長贊助,以及志工隊員自由樂捐
或義賣所得。
第十八條:本隊每月及每學期收入及支出明細,應於每學年志工大會中提報,以昭公信。
第十九條:隊員婚喪喜慶致贈定額禮金,由志工隊之隊務經費支應。如有急難救助,由隊員自由樂捐。
一、對象:限隊員本人、配偶、直系血親配偶、直系血親
(一)婚事:禮金婚事:禮金1200元整。
(二)喪事:奠儀喪事:奠儀1100元整。
以上婚喪喜慶,謹代表本隊略為致意,如有親臨會場參加者,請自行準備。
二、對象:限隊員本人
(一)新居落成、公司開幕:盆栽祝賀。
(二)生產:禮金1200元整。
(三)住院:水果禮盒慰問。
第六章:附則
第二十條:本組織章程及服務辦法屬於學校章程,經由本校學生家長會協同審議修訂,以及
學校行政主管會議決議通過,經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更新時間:2020-12-28 10:23:10|點閱次數:593
